散布假訊息引發恐慌 內政部修法最高罰30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6日電)防制假訊息造成社會治安危害,內政部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意圖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將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今天加開部務會報,會中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內政部認為此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困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員指出,違反第63條規定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過去多以罰鍰居多,拘束力不足。這次修法參考行政院假訊息定義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違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官員指出,假訊息定義主要有3要素,包括惡意、虛假、具危害性。內政部強調,假訊息的氾濫對社會互信、政府公權力的執行,甚至對民主機制造成傷害與衝擊,已成為歐美等民主國家嚴陣以待的問題。因此,將持續與NCC、法務部或是國安單位協調及整合各方意見,並參考國際各民主國家的經驗,確保衡平言論自由及安全,給與社會大眾乾淨的媒體環境。
此外,消防署也針對不實資訊影響救災,甚至影響民生安定,提出「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下午也於部務會報通過。
消防署指出,災防法第41條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第41條還包括,若散布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編輯:林興盟)1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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