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搜救登山客不力致死 南投縣消防局免賠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男子張博崴獨自登山身亡,台北地院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判賠266萬元。案經上訴,高院改判南投消防局免賠,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張家上訴,南投消防局免賠確定。
全案緣起於中山醫學大學學生張博崴在民國100年2月獨自攀登南投的白姑大山後失聯,當地警、消、國軍搜救51天一無所獲,結果民間山友一入山搜救,隔天在消防局搜救過的北港溪一帶發現他的遺體。
張家質疑官方搜救不力、未即時救援,害兒子送命,訴請消防署、南投縣警察局和消防局、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連帶國家賠償新台幣665萬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南投消防局可從張博崴通聯紀錄縮小搜救範圍,卻在事發一個月後才前往定位,未積極蒐集相關訊息,導致搜救人力未即時救援,致張男失溫身亡,判南投消防局賠張家266萬餘元。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當時的通信紀錄無法精確定位張博崴的確切基地台位置,更何況張男迷途後仍繼續移動,南投消防局即使接獲報案立即調閱通信紀錄、查訪山友,也無法免除張男自甘冒險繼續下切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死亡的風險。
二審指出,南投消防局為準備登山物資、裝備而未立即上山,仍在接獲報案後黃金72小時內的100年3月1日中午上山執行搜救,並非完全不作為。
二審還指出,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發現迷途後未待在原地或手機有訊號可使用處等待救助,於糧食、裝備器材均不足的情形下,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亡故,並非南投消防局執行山難緊急救護職務即能達成防止死亡結果的發生,106年12月改判免賠。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李錫璋)1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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