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前立委鍾紹和收賄300萬元 判刑7年6月定讞

2018/10/18 16:25(10/18 17:43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前中國國民黨立委鍾紹和被控任內收賄新台幣300萬元,為廠商關說高雄港港外駁油業務,更一審遭判刑7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鍾必須入監,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鍾紹和民國97年2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擔任立法院立法委員期間,新加坡永順集團總裁董欣躍旗下公司提出「高雄港港外油駁作業計畫」遭駁回,因而請求鍾紹和協助。

鍾紹和除以「立法委員鍾紹和辦公室」名義,邀請相關中央行政機關派員到國會辦公室召開3次協調會,並透過黨團助理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案,作成附帶決議函請行政院參考等方式,協助推動本件申請案。

新聞稿指出,鍾紹和於100年4月15日收受董欣躍感謝其協助推動申請案所交付的現金300萬元賄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判處鍾紹和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

鍾紹和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詳細說明認定鍾紹和基於立委身分與職權,邀請行政機關人員到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及相關提案行為,屬立委職務上行為的理由。

最高法院還指出,原審也針對鍾紹和收受董欣躍交付的300萬元,與其協助推動本件申請案所為的召開協調會等立委職務行為間,有相當對價關係等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鍾紹和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7101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