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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願下市 須經股東會同意

2018/8/7 15:15(8/7 16: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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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7日電)上市公司若自願終止上市,不再是董事會就可決定的事項,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申請終止上市屬營運重大事項,除經董事會決議外,亦應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

證交所表示,此修正後新措施自即日起實施。像是今年稍早國際投資機構KKR將100%收購榮化股權,以及科納-KY與國外公司進行反向三角合併而下市等案,都將適用此一新規定。

證交所表示,由於上市公司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後,涉及公司股權交易方式的變動,影響股東權益重大,董事會及股東會在進行決議時應取得允當資訊審慎評估,參照企業併購法第6條規定,上市公司在申請終止上市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且在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董事回購股份價格是否合理及申請終止上市理由與計畫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等事項提供意見。

證交所指出,在修正「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後,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須分別經過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且須成立特別委員會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將更能為股東權益把關,提供投資人更加穩健的投資環境。(編輯:張均懋)1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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