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案 教育部駁回台大遴選委員會決定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7日電)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表示,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及被推薦人有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要求台大回到校長候選人被推薦的資格初審階段。如果台大在公正、符合規定下,仍選出管中閔為校長,教育部就會允以聘用。
林騰蛟指出,教育部無法接受並駁回此次遴選結果,要求重新回到校長候選人推薦資格初審階段,並依序完成3階段程序。
不過,台大原本選出的校長當選人管中閔,並未被排除資格,可與其他候選人一起重新回到初審階段。林騰蛟也說,如果台大在公正、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仍選出管中閔為校長,教育部就會允以聘用。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中央研究院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1日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活動等爭議,教育部延宕超過100天未發給正式聘書。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晚間表示,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及被推薦人(指台灣大副董蔡明興與董事管中閔)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台大校方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的責任,進而形成對其他推薦人的偏頗與不公平競爭。
同時,遴選過程也有出現明顯違背學術程序規範的情況。林騰蛟表示,教育部代表在106年1月31日的遴選會會議上,提出應注意各階段的完整程序,但遴選會並未正視。
林騰蛟認為,學術誠信是建構一所大學的基本原則,這次台大遴選過程中,學術倫理和基本誠信並未被彰顯,甚至是被含糊以對,遴選會也沒遵守各階段遴選的基本準則,因此無法接受這次遴選結果。
林騰蛟說,教育部要求台大回到校長候選人被推薦的資格初審階段。按照台大內規共有3道程序,首先,管中閔等候選人需先通過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資格投票,接著由校務會議進行推薦投票,通過這兩關的人選,再進入最終的遴選委員會投票。(編輯:卞金峰)1070427
教育部說明全文如下:
公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教育我們的年輕人成為具有全人人格及專業技能的國家棟樑。因此,尊重學術,維護學術自由,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須具備的基本準則。大學校長是學校的領航人,因此,大學校長的遴聘,當然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
台大在106年由政府提供之經費超過67億元,全校師生達到3萬7000人。就結構面來看,該校預算及師生人數已經超越某些政府的行政機關,因此,台大校長的遴選作業程序不能輕忽。就學術面來看,台大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領頭羊,台大校長必然要接受更嚴格的檢驗,遴選,是為選出帶領台灣最高學府的領航者,台大的校長遴選方式,是由該校遴委會自訂出3個階段的程序,環環相扣;從被推薦人資格初審、遴委會第一次的個別推薦投票、校務會議代表第2次投票、最後,再由遴委會進行最後之票選,如此的設計,亦可看出台大對於校長遴選過程的重視。
然而,本部在詳細檢視此次台大校長遴選的整個過程中,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台大亦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之責任,進而形成對其它被推薦人的偏頗與不公平競爭,同時,亦出現明顕有違背學術誠信規範的情況。而在106年1月31日台大遴委會的會議上,教育部亦透過本部代表提出應注意校長遴選過程中,各階段的完整程序,但,遴委會並未正視。
學術誠信是建構一所大學的基本原則,但在這次台大校長的遴選過程中,學術倫理、基本誠信並未被彰顯,甚至是被含糊以對;遴委會亦未遵守其自訂之各階段遴選基本準則,綜上所述,因此教育部無法接受台大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並駁回台大遴委會的決定,本部亦要求台大及台大遴委會要重新在符合其自訂之校長遴選相關規範中,應就被推薦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所有的檢視,並在進行完整的推薦及遴選程序作業後,再依程序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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