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被控收賄 二審判刑15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案,高院認定林錫山收賄2800萬元,另有2億4078萬餘元不明財產,今天依職務上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林錫山長年擔任立法院秘書長,竟為貪圖私利向廠商收取賄款,所為敗壞官箴,更累及聽從上級公務員命令的立法院資訊處同仁,又無法說明可疑的鉅額財產,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
林錫山今年2月剛獲高院裁定以5000萬元交保,每週一、三、五必須向警方報到。但林錫山曾有一次未報到紀錄,高院已發函警告,審判長今天也敦請林的律師轉告不得再犯。
全案緣於,林錫山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李保承、立法院秘書室科長陳亮吟及林錫山妻子劉馨蔚等13人。
林錫山一審被依觸犯公務員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8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錫山應執行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高院二審認為,林錫山向廠商收取的款項應屬賄款而非回扣,改依貪汙治罪條例職務上收賄罪論處,考量林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
高院指出,林錫山收受李保承8次賄賂,7次各收賄新台幣300萬元,各處4年8月徒刑,另一次收受700萬元賄款,處5年徒刑。
洗錢部分,林錫山一審獲判無罪。但高院認為,林錫山兩度將賄款存入陳亮吟等親友帳戶,造成資金查核上出現斷點,已構成洗錢罪,各判一年徒刑。
林錫山另被查出2億4078萬6920元不明財產,雖辯稱原本就習慣在辦公室「水庫」存放大量現金,但高院不採,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一年,各罪合併執行15年,沒收犯罪所得2億6878萬6920元,林錫山已提供1億3346萬元的現金與不動產供擔保。
高院另依賄賂罪判處李保承應執行2年6月徒刑,依洗錢罪判處陳亮吟6月徒刑,緩刑3年,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立法院高級分析師蔡望怡被依洩密罪判刑4月,緩刑3年,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立院資訊處前處長陳露生被控在「民意匯流案」洩密,一審遭判有罪,但高院發現,檢察官並未起訴此部分事實,屬於訴外裁判,撤銷改判無罪。陳露生另被控在「憑證更新案」涉及圖利、洩密,高院也改判無罪。
立院科長高振源被控於「行動裝置網路安全強化案」洩密,一審遭判有罪,高院也以訴外裁判為由,改判無罪。立院程式設計師蘇百惠一審遭判洩密罪,高院改判無罪。
劉馨蔚、立院科員蔡檳全被訴洗錢,高院維持無罪判決。(編輯:劉政權)1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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