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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一審 許金龍判刑18年罰金一億

2018/2/2 16:04(2/2 21: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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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日電)歷經一年多審理,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樂陞案,認定樂陞董事長許金龍違反證交法證券詐欺、記載帳簿不實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元,全案可上訴。

日商「百尺竿頭數位娛樂」公司105年8月併購樂陞公司案確定破局,成為台灣首宗「公開成功收購,卻付不出錢」的案例,金管會因此提告,台北地檢署著手偵辦。

北檢將本案區分為「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回售TP、密約背信」、「挪用資金、侵占款項」及「隱匿關係、財報不實」等犯罪區塊,並在去年1月偵結,起訴許金龍等10人,建請法院判處許30年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參考資料指出,「不實私募」部分,法官認為許金龍獨斷獨行,找來的「策略性投資」人,並未真正協助公司經營,僅是人頭,實際上是許自行參與5次私募,違反證交法有關公司應以適格策略性投資人為私募對象的規定,也欺瞞公司股東會、違背股東會決議,不給股東會與董事會理性評估真實的投資策略與可行性機會,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法官審理相關證據後認定,許金龍除了要維護公司利益,更應重視社會責任,但他卻讓樂陞公司進行虛偽交易,藉此美化財報,使投資人無法實際了解樂陞經營狀況。

在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部分,許金龍與律師潘彥州、百尺竿頭前負責人樫埜由昭等人,隱匿收購資金有來自中國的資訊,而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案不能履行後,造成近2萬名投資人產生損失,他們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登記求償28.6億元。

此外,許金龍在105年5月15日已與樫埜由昭等人議定由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公司股票,但許在重訊發布(同年5月30日)前,委由國票百億套利案的楊瑞仁(後來改名為楊博智),操作金主人頭帳戶買入樂陞股票,觸犯內線交易。

北院調查其他證據,發現許金龍與其友人鄭鵬基、前樂陞財務長李柏衡,在102年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假借支付仲介服務費,實際侵占樂陞350萬元;另外,許金龍等人也以非常規交易方式處理TP公司的股權回售案。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法官認定許金龍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違背職務罪、重大違背職務罪、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證券詐欺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記載帳簿不實罪、申報及公告不實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一億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7.4億多元沒收。

鄭鵬基部分,法官以違反證交法違背職務罪等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判決確定一年內要向國庫支付300萬元;李柏衡違反證交法的記載帳簿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潘彥州觸犯證交法的證券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500萬元。

法官考量炒手楊博智在檢方偵查階段就把犯罪所得320萬元繳回,因此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判決確定一年內要向國庫支付500萬元。(編輯:唐聲揚)1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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