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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期限 勞動部擬甲乙案擇一

2018/1/24 20:28(1/24 20: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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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4日電)勞基法修法日前三讀,勞動部今天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加班換補休期限分為甲案「比照特休假」、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將蒐集各界意見擇一定案,在3月1日前公告。

立法院10日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有關加班週期的認定、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勞動部在今天公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會刊登在行政院公報上,徵求外界意見到2月5日止。

勞動部主秘陳明仁表示,施行細則中明定加班工時每個月為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所謂每3個月,指的是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勞雇雙方並應就起迄日期妥為約定。

勞動部舉例,雇主經徵得工會同意實施每3個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約定從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數至同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就需從7月1日至9月30日止。

對於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勞動部說,規劃兩種方案,甲案比照特休假所約定的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乙案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指出,使用補休的順序,應依照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若到期仍未補休完畢,雇主需在發薪日或補休期限到期後30天內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舉例,勞工A在1月9日加班2小時、1月10日加班3小時,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者,日後補休依序為1月9日的2小時加班補休及1月10日3小時的加班補休。

同理,勞動部也表示,未來勞工特休假若遞延一年,則優先扣除前一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

除此之外,勞動部表示,勞工人數的計算方式也明訂為,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的僱用人數,且雇主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外界也關心的輪班間隔及七休一的把關機制,勞動部說,仍在研議當中,將另行公告。1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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