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航空公司無預警停業將有刑責
2017/12/20 19:17(12/20 19: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0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並提計畫,未依規定且情節重大,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復興航空去年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受損。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報停飛計畫,違者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故意不申報或不依計畫執行,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可處公司負責人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委會召集委員鄭運鵬受訪表示,航空公司如果故意不申報,影響權益非常大,且有飛航安全問題,加入刑責是要讓負責人須照規定程序辦理。
有鑑於民航公司經營與管理需更多政府介入,初審通過條文在民航公司董事會增加公益性質獨立董事,未來20億元資本額以上的民航公司,強制設獨立董事1人,人選須送交通部備查。
鄭運鵬說,希望藉此介入董事會管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
無人機管理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重量250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須向民航局及地方政府登記;一定重量或具備特定功能的無人機操作者,也須經考試測驗取得民航局發給的操作許可。
如果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無人機,違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沒收無人機。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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