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後 亞泥3年內環評未過可廢礦
(中央社記者顧荃、廖禹揚台北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包含亞泥在內的66個礦區,應在法案通過3至5年內補辦環評,環評未過可廢止礦業地。不過,因亞泥礦權已在3月依現行礦業法申請通過,因此20年內都不受原基法21條約束。
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過世後,民間質疑亞泥礦權期限延長案,進而引發礦業法修法議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6大重點包括刪除不合理條款、強化環境保護、加強礦場管理、落實原住民權益、開放資訊與參與,以及明訂回饋機制。
經濟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說明,由於需補辦環評礦場多,因此採分級、分階段方式進行,礦業用地面積若大於2公頃的礦場,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大於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包括亞泥、潤泰的兩個礦場、宜大、榮豐跟台塑等6大礦場適用此規定;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的60個礦場,則應在5年內補辦。
官員表示,針對補辦環評案,礦務局會就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結果,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評估,並強調「一定會尊重環評結果」;若業者未於限期內補辦環評,會先予以罰款,若仍未補辦環評,或經審認不應該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官員並表示,經濟部與環保署已就相關條文運作方式進行沙盤推演,業界也認為,只要法規清楚,都願意配合。
不過,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等團體認為經濟部違法展限亞泥礦權,11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會長田明正,並在11月23日率族人在亞泥礦權展限的第一天進行封路行動。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新增礦業用地及既有礦業用地申請展限時,都要落實原住民基本法21條,也就是符合「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的規定。若業者申請展限時,未落實原基法,可按次處罰業者暫行停工1至3個月,直到改正完成為止。
徐景文說明,目前有50幾個礦場正在申請礦權展限,因為目前尚未完成修法,在落實原基法21條方面,原則上適用舊法;若審核期間新法修正通過,部分將以法律上「從新、從優」的原則,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
但因亞泥礦權展限已在今年3月依現行礦業法申請通過,並於11月23日起展限20年,徐景文說,礦業法修正後,未來亞泥20年後辦理展限時,也要落實原基法21條。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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