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長髮致考績丙等 男警提告二度敗訴
2017/12/7 15:16(12/7 16:00 更新)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不滿因為留長髮,103年度考績被考列丙等,請求撤銷丙等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保二總隊考核並無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的違誤,今天判葉繼元敗訴。
葉繼元另因不滿104年度年終考績丙等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10月判葉敗訴。連同今天北高行針對103年度考績的判決,葉繼元已二度敗訴。
北高行新聞資料指出,葉繼元於民國103年間,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記36次申誡,年終考績得到丙等。葉繼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承審合議庭認為,警察是民眾最常見到的公務員,勤務至多且廣,而警察行使職權可能與人民發生搜索、逮捕解送等肢體接觸,警察的性別與執勤妥當性、合法性息息相關,從男警對婦女身體進行搜索常引發極大爭議即可見一斑。
合議庭認為,警政署為落實團隊紀律,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對男、女警的髮式作出不同規定,是考量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供人民客觀辨識男女警察身分的標準,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保二總隊考評並無違誤,駁回葉繼元請求。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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