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產創條例 閒置工業地可先罰後賣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未來閒置工業土地經公告期2年後仍未改善,得處所有權人罰鍰外,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或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土地將強制被拍賣。
為解決「五缺」中缺地的問題,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將對閒置工業土地以「先罰後賣」方式處理。三讀條文明定,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工業區土地,若經公告期2年後仍未改善,得處土地所有權人該閒置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下的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條文也明定,若土地所有權人未能依照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是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政府可在查估該土地市價後,予以強制拍賣。
為促進新創產業發展,三讀條文明定,符合一定期間設立之新創事業公司,出資總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又投資於新創事業達出資總額30%或3億元(取較低者)者,可享有免扣除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的穿透性課稅優惠。
若個人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成立未滿2年的一家新創事業公司,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持有該公司股票至少2年,可依其投資金額50%獲得綜所稅之抵減額,最高抵減上限為300萬元。而這也就是俗稱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條款。
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研發,條文明定,國營事業辦理研發研究的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研發結果可歸單位所有,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若國營事業從事創新研究預算比例連2年未達標準,須檢討。
此外,為鼓勵創新研究,條文明定,未來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技轉股,可取得當年免計入課稅範圍,並待移轉時再據時價課稅。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額度內,可免計入當年度課稅範圍,待移轉時再課稅。1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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