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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後首例 訴請直接同婚登記遭法院駁回

2017/10/12 11:01(10/12 12: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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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至於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

法院指出,主管機關尚未依釋憲結果修正法律,2年的期限也尚未屆滿,戶政機關無法依釋憲精神直接同意登記。

全案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

104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聲請釋憲後,這三個案子均一度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做出釋字748號違憲解釋,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機關在宣告二年內須修法,北高行於是續行訴訟程序,8月初就原告方敏、林于立案開庭,傳喚原告及被告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本案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1061012

訴請同婚直接登記遭駁 律師:非常遺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今天說,對於法院駁回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請求登記結婚訴訟案,感到非常遺憾,將與當事人、律師團商議是否上訴。

全案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方敏及林于立等3對同性伴侶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及處分,至於原告請求法院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

許秀雯說,這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判決,法院認為大法官解釋748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因此撤銷原訴願決定與原處分。

敗訴部分,許秀雯指出,法院以尚未訂定相關法令,釋字748號的二年期限也還沒屆滿,無法命令戶政機關進行同婚登記,對此她感到相當遺憾。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指的二年修法期間,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仍然必須矯正違憲的錯誤,今天已存在不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明顯違憲錯誤,明確簡單的矯正方法,就是准許登記。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並未要求同志伴侶二年內不得登記結婚,這二年中,行政、司法仍有捍衛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

許秀雯主張,釋字748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748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1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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