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初審 多數條文保留擇期再審
2017/7/20 18:51(7/20 19:01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陳俊華台北20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經過一天討論,在限制礦區面積、礦權展延權利認定屬性等條文,皆無共識;但在原住民族自用採礦免申辦礦業權,則達成共識。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昨天朝野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針對主管機關每5年定期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達成共識。今天上午則針對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自用或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達成免申辦礦業權的共識。
委員會審查至下午5時30分散會前,共審查了17條條文,但多數條文皆未達成共識,包括討論到有關礦區面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在會中認為礦區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50公頃,並要求礦區與礦業用地兩者面積需一致,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表示不反對,但需再研究,因此此條文最終遭到保留。
另外,在礦業法第2章礦業權第2節章名原為「礦業權之設定及展現」,林淑芬版修正動議中,條文說明則引用最高行政法院第936號判決,明訂礦業權展限屬於「全新」的行政處分,就此說明礦權展延應屬「新權利的賦與」。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陳大偉表示,在草案節名不變更的情況下,將「新權利的賦予」納入立法精神,若只在修正動議中的立法說明納入,並無法達成林淑芬提案的要求。最終也因為無法達成共識,條文暫時保留。
至於有關礦業權展限之申請,以及礦業權設定及展現除核准年限外,增列當次定採取量、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等重要條文,則還未進行審查。經濟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宣布,另期再審。10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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