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竊盜等罪上訴到三審 檢辯看法不一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針對司改會議第二分組今天所做修改刑事訴訟法376條,讓某些刑事案件可上訴到三審的決議,檢辯看法不一,有人憂司法天平傾斜並讓三審法院案件暴增,有人則說這符合兩公約。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今天下午在司法院舉行第二次增開會議;委員決議,為使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後卻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件(例如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罪等),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對此,有檢察官想問,相同情況,若被告在一審被判有罪,二審卻改判無罪,檢察官能否提起上訴?如果不行,這恐怕就是不對稱上訴,偏向被告保障而輕忽被害人權益。
檢察官也說,若修法通過,讓原本限制不得上訴至三審的刑事案件,可以上訴到三審,這會讓三審法院案件量暴增,這恐和司法院力推的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方向相反。
律師黃帝穎認為,這項決議符合台灣在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立法意旨,對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是進一步的保障,要給予肯定,也是進步的;雖然三審法院會增加案件量,但這也是國家必須承擔的,在兩公約國內法化後,就要有所預備。1060603
司改第二分組決議 竊盜等罪可上訴三審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今天舉行第二次增開會議,會中決議,原先不得上訴至三審的刑事案件,如過失傷害、竊盜等罪,可以上訴到第三審,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
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舉行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今天會議約進行4個半小時左右,與會委員就6項議題做出決議。
林子儀表示,在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人力負擔議題上,委員們建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善用現有員額,充實所需人力,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的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高限內,行政院應尊重司法院、支持法務部的員額需求。必要時檢討調整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規定。
此外,為落實評議制度,提升裁判品質,並促進法律見解的思辨與進步,終審法院的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林子儀說,為使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後,民眾卻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件(例如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罪等),委員們決議,要讓人有上訴至第三審的機會,因此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林子儀說,委員們也認為,為切斷政治對司法的干擾,支持第五分組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決議;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於一年內提出濫訴防杜的具體方案。
最後,為因應台灣社會快速變化,並順應司法國際潮流,提供最佳司法決策參考,委員們決議,請司法院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的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10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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