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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補習班老師招生需揭露真名

2017/5/17 12:44(5/17 13: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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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7日電)立法院教委會今天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都應揭露真實姓名,違者可處罰鍰、甚至停招或廢止立案。

女作家自殺案引發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與管理上的關注,教委會今天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於補教老師與負責人實名制,在場立委都沒有意見,但是對於補習班招牌用老師的化名,這樣需不需要改,與會立委大多認為,招牌屬於公司營業登記問題,不需要更改。為了將相關精神列入法條,朝野立委花了超過1小時討論。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都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經查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的教職員工為外國人,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短期補習班檢查其設立的條件與程序、退費方式與基準、學生權益保障等法定所應遵行事項的辦理情形,並要求短期補習班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短期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如果補習班違反相關規定,可以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全案完成初審,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再經由黨團協商。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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