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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鼎泰豐違反著作權 法院判文創公司輸

2017/5/8 16:18(5/8 16: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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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寶來文創公司指控知名小籠包店鼎泰豐,未經同意就將其設計心血重製、改作,並註冊商標,違反著作權法,憤而提告;法院認為寶來文創舉證不足,日前判鼎泰豐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寶來文創主張,公司在民國97年8、9月間,完成設計「Q版包仔」、「Q版籠仔」作品,並於同年11月和鼎泰豐簽立契約,合作期間為98年2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止。

然而,鼎泰豐在104年8月間,告知寶來文創要停止合作關係;寶來文創在104年9月間發現,鼎泰豐未經同意,擅自重製、改作「Q版包仔」、「Q版籠仔」美術作品,並拿申請註冊商標。

寶來文創公司主張,鼎泰豐代表人楊紀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改作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3條第1款之侵害著作人格權罪;鼎泰豐公司並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科處罰金。

鼎泰豐否認有任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也說寶來文創同意鼎泰豐可拿這兩樣美術著作,申請商標註冊;此外,會找其他廠商代為製作周邊商品,是因為寶來文創任意缺貨,經鼎泰豐多次催促未果,不得已才這樣做。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認為寶來文創所提出的各項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尚不足以證明楊紀華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犯意,「舉證尚有未足」,無法證明楊有觸法;既然不能證明楊紀華有犯罪,鼎泰豐公司自無依處罰之餘地。

寶來文創今天也召開記者會再度指控,鼎泰豐在申請立體商標的同時,沒經過寶來文創的同意,就把包仔、籠仔的平面著作權,去申請他們的平面商標;鼎泰豐公關則強調,寶來曾同意鼎泰豐使用相關圖樣去申請商標,鼎泰豐是在行使自己的商標權。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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