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家之死 北市觀傳局:可揭露姓名
2017/5/3 21:09(5/3 21:51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3日電)有關媒體是否可揭露女作家之死的姓名,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今天說,基於社會公益,且受害人父母親已在臉書公開和當事人已死亡,林奕含案可合法報導並揭露姓名。
有關媒體能否揭露近日焦點新聞的受害人姓名,簡余晏認為基於社會公益、社會對此案關注以及社會必須在重要事件上獲得共識並向前的前提下,媒體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
簡余晏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簡余晏表示,與主管研商後,認為對媒體基於公益及教育意義,在這個案件報導事實並不違反社會公益規定,且受害人爸媽已在臉書公開,當事人也已死亡,基於社會公益,可揭露受害人姓名,且「用A女形容是對不起死者」。
簡余晏說,市長柯文哲最強調的是真實,此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體在社會公益下適當的揭露事實,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10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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