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涉收賄 判刑10年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電)前新北巿副巿長許志堅等人,被控利用經手都更案,向建設公司收賄,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判許志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另,許志堅涉犯商業會計法部分,被法官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這起案件源於,許志堅從民國99年到103年6月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期間兼任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檢方起訴指出,許志堅從100年到104年,對於寶興開發公司所提的「新店廣明段都更」及樂揚建設公司的「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都更案」,收受建商賄賂。
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起訴許志堅、身兼寶興開發股東的白手套周麗惠、許志堅之子許士耘、許兄許志遠、樂揚公司副總經理鄒雪娥等7人。
北院法官認為,廣明都更案部分,許志堅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周麗惠表達,希望她按月提供11萬元給家人;周麗惠為求與許志堅維持良好關係,以利廣明都更案進行,自100年5月起至103年6月止(都更案審議期間),給付509萬餘元。
周麗惠為使廣明都更案在都更委員會順利審議通過,買一支價值21萬餘元的蕭邦錶,以慶祝許志堅60歲生日名義送禮。
此外,周麗惠獲悉許志堅的女兒要結婚,許要求周代為購買金條2條並收下;周麗惠以送結婚禮物為由,將2隻總價37萬餘元的香奈兒、蕭邦手錶交付給許志堅不知情的女兒。
法官認定,許志堅因廣明都更案收受周麗惠交付的賄賂總金額,達615萬元6350元。
介壽都更案部分,法官認為尚無證據證明許志堅主觀上有期約、收賄之犯意,因此判許無罪。
北院今天審結此案,法官認定許志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另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許志堅的兒子及胞兄違反商業會計法,各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鄒雪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
周麗惠在審判中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她違反2個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分別被判8月、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涉犯商會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7月、得易科罰金;周獲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500萬元。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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