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鴻遭彈劾 最重懲處恐不得再任公職
2016/10/7 12:13(10/7 12:24 更新)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7日電)前苗栗縣長劉政鴻因舉債超過法定上限,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苗栗縣政府人事處今天指出,如適用新法,最重處分可能永遠不得再任公職或罰款100萬元。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長陳坤榮指出,公務員懲戒法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105年5月2日施行,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前縣長劉政鴻違法超限舉債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但對「縣府的傷害」是在新法修正通過之後,因此須先認定適用舊法或新法。
如適用舊法,僅得處以「撤職」或「申誡」處分;但若適用新法則可處以「免除職務」將永遠不得再任公職,或「撤職」(1至5年內不得任公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金」、「減俸」、「罰款」以及「申誡」等。
其中罰款部分,金額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此外,陳坤榮也表示,前縣長劉政鴻因為還有刑事案件仍在檢察署偵辦中,目前約有120餘萬元退職金暫緩發放。
苗栗縣長徐耀昌表示,對於前縣長劉政鴻遭監察院彈劾案,只能「給予尊重,不便置喙」;民進黨籍苗栗縣議員羅貴星則認為,既然劉政鴻發表聲明表示「問心無愧」,就應該給全體苗栗縣民一個「明確的交代」。10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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