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對文化部初步查核新聞稿之說明
(中央社台北4日電)中央通訊社今天表示,對於文化部初步查核指稱行銷獎金發放事宜等爭議有三點缺失,該社已召開臨時董事會,修改產品行銷獎勵辦法,明定新聞部同仁不得參與產品行銷之對外業務招攬。
中央社強調,該社行銷獎金之發放,均依稅法辦理就源扣繳,未曾疏漏;有關決算書之編列,係按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並未違反預算法、審計法;至於行銷獎金非固定所得,不涉及個人薪資之變動,更無違反行政院相關規定之情事。
中央社強調,該社對文化部專案查核,至表歡迎,並全力配合,期能早日釐清真相,還我公道。惟盼任何查核都應本諸事實,符合法令,方能以昭公信。
中央社說明如下:
一、 本社自105年9月1日起即要求本社記者不再協助推廣業務,一切營收由事業部門承擔,業務行銷中心主責。今(10月4日)下午召開臨時董事會,修正通過「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明定本社新聞部同仁不得參與產品行銷之對外業務招攬。
本社向來秉持新聞專業,對新聞與廣告明確分流。發給媒體客戶的新聞社稿,絕無業配文與置入行銷;網站、次網頁為營運平台,則區分新聞與廣告版面與欄目,符合一般媒體之慣例,是否有違反新聞倫理之情節,歡迎專家學者進一步查察。
本社雖為國家通訊社、公有媒體,但本質上仍為新聞媒體,與其它民營媒體相似,必須接受媒體市場的檢驗。另外,相關專業獨立機構之評鑑也是重要指標。「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104年2月公布之新聞可信度調查,共有29家媒體列入評比,本社新聞可信度高居第一,就是證明。
二、本社發給部門團體獎金,均由該部門同仁代表具領,並依稅法規定,列個人薪資所得,完成會計帳務處理及稅法規定程序。
本社決算書編制係依據行政院103年10月3日院授主會金字第1030500747號函「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規定,有關行銷獎金之支出,列入決算書業務行銷中心業務費項下,並無違反預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情事。
三、 本社個人、部門行銷獎金之發放,均係按照本社董事會通過的「中央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辦理,發放比例並未超過該辦法規定實際成交價格20%之上限。除非行銷獎金上限有所調整,才須經本社董事會修正通過,一如今天董事會對該辦法的修訂程序。
再者,依稅法規定,不定時、不定額的獎金非固定所得,不涉及個人薪資之變動,只要列入個人所得申報即可。本社行銷獎金之發放,並未變動同仁之薪資結構,沒有違反行政院頒訂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等規定。
四、 本社對文化部專案查核,至表歡迎,並全力配合,期能早日釐清真相,還我公道。惟盼任何查核都應本諸事實,符合法令,方能以昭公信。
對於文化部後續查核,本社仍將配合辦理,如需檢討改進,也會即知即行,如同文化部先前對本社業務問題的建議,已從9月1日起要求記者不再協助推廣業務,以及專題(企劃)廣告前加註「廣告」等。1051004
中央社爭議事件 文化部指有3缺失
(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北4日電)文化部今天發新聞稿指出,近日中央社相關爭議事件,文化部今天初步查核發現有三缺失,包括新聞部人員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的獎勵辦法。
文化部今天表示,有關近日中央通訊社相關爭議事件,文化部已依民法第32條「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及「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9條規定。
文化部已委請專業商務律師及會計師針對中央社「新聞與廣告混淆」及「行銷獎金」發放事宜,在105年9月23日至30日間,3度前往中央社進行專案查核。
文化部指出,在有限時間內,就中央社所提供的資料,完成初步查核,發現有3點缺失。
第一項為,新聞部人員(含記者及主管)確有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情事,且新聞部亦獲發成交金額之部分作為部門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的「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第5條「行銷獎勵之對象不包括總監(含)以上主管人員及新聞部新聞專業人員」,有害記者專業自主性。
第二缺失為,發給新聞部部門獎金,由該部門薪資較低同仁輪流受領,再交給部門出納,但由部門主管(總編輯)秘書就經主管核可之支出辦理領款並記帳,類此以人頭領取獎金後支配的方式,有違會計帳務管理常規。
另外,中央社行銷獎金,在決算書內並未依規定明列於獎金項下陳報主管機關核備,是否違反預算法、審計等相關法令,將續查明。
第三項缺失為,中央社所訂定的行銷獎勵辦法陳報文化部後,中央社再變更獎金發放分配比例卻未依規定陳報文化部,違反行政院頒訂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六點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規定。
文化部表示,中央社肩負國家通訊社職責,應恪守新聞專業倫理及各項法規。文化部每年捐助中央社約新台幣2億9957萬4000元預算經費,對中央社負有監督之責。
文化部指出,中央社應就上述違反新聞專業倫理以及各種法規之處,儘速更正,並據以究責。10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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