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禁代言醫療廣告 名嘴網紅不受此限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30日電)醫療廣告氾濫,衛生福利部27日祭出新規定,不僅「國內首例」、「一勞永逸」等誇張用語通通禁用,廣告中也不能出現藝人影像或術前、術後比對照,違者最重將罰新台幣25萬元。
現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衛福部經討論訂出10種禁用宣傳方式,新規定27日公告實施。
業者愛用吸睛用語如「國內首例」、「最優」等排名式聳動用語,及「完全根治」、「永不復發」等誇大醫療效能用語,未來不准用;另也不得標榜有助性功能、可治療成癮藥物廣告,如以文章呈現的廣告,一定要完整揭示適應症、禁忌症或副作用等醫療風險。
規定也明訂醫療廣告中不僅不可刊播藝人影像,街上常見的手術前、後對照影像都將禁用,業者也不可優惠、團購或贈送療程等促銷行為宣傳,違者將可處5萬元到25萬元。1050930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30日電)台灣將跟進韓國腳步嚴禁藝人代言醫療廣告,衛福部今天表示,藝人代言醫療廣告恐有誤導疑慮,認定為不當宣傳,即起將全面禁止,違者最重罰25萬,名嘴、網路紅人等不受此限。
「醫療法」第86條明訂,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衛福部經專家討論新增3種禁用宣傳方式,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等行為,新規定27日公告實施。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坊間不少醫療院所、醫美診所,都會找藝人代言,但不少藝人天生麗質,不見得是因為做了醫學美容才變美,如代言廣告恐有誤導疑慮,整形大國韓國去年就已修法禁止藝人代言。
至於作家、名嘴、網路紅人是否也在管理範圍?石崇良解釋,僅有在經濟部職業登記為「藝人」者才需配合此規定,如上談話性節目宣傳療程,只要不指名道姓、點出在哪家院所治療,可視為經驗分享;而名嘴、網路紅人等因難以定義,並不受此限。
石崇良說,即日起將請地方衛生單位加強查核,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如捷運站、高鐵站的燈箱、街頭的大型看板、車體廣告等,另針對學校200公尺範圍內的醫療廣告也將加強稽查。
石崇良指出,廣告行銷手法日新月異,但醫療行為是非商業行為,不應過度廣告,新規定即日起實施,對於違規的醫療機構將開罰新台幣5萬元至25萬元。
此外,衛福部未來擬修正「醫療法」第85條,將前述廣告列為事前審查,並擬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罰對象,維護民眾對健康及醫療的正確觀念。1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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