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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皮卡丘不侵權 經濟部點4大關鍵

2016/9/11 10:18(9/11 10: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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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1日電)不少團體辦活動想要利用Pokemon GO周邊商品炒熱氣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只要掌握非營利、非經常性辦理、未向觀眾收費、未支付表演人報酬等4關鍵,就不用擔心侵權。

任天堂全球爆紅手遊Pokemon GO(精靈寶可夢)登台逾1個月,在台灣掀起全民抓寶熱潮,先前國小開學時,甚至有校長扮成「皮卡丘」,希望給新生驚喜,不過卻也引來外界質疑,可能侵害著作權。

智慧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

智慧局官員分析,任何人只要是合法取得所有的物品,等於是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處分、支配。

官員以學校校長扮演「皮卡丘」為例,若校長穿著正版精靈寶可夢商品扮演該角色,由於該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經常性辦理(開學季才舉辦)、沒有向觀眾或聽眾收取費用(例如:家長)、沒有對表演人(校長)支付報酬。

基於上述4項原則,官員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可在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不過,官員提醒,若未經授權同意,擅自將精靈寶可夢中的角色繪製在海報上,由於重製權為著作權人專有權人,因此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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