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冤案被告可由DNA鑑定聲請重判
2016/7/14 17:22(7/14 17:43 更新)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未來受冤枉的被告可以新的DNA鑑定技術與方法,聲請法院重新判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總計10條條文,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宣布,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討論。
初審條文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未來被告可提請原審法院同意,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得再審或翻案的機會。若受判決人已死,可由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申請。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會後受訪表示,這是針對過去有不少已判決的冤案,包括陳龍綺、呂介閔等受限DNA技術而未能獲致「排除」結論,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再審外,也可由被判決人提請法官針對證據提交DNA鑑定,法官也有准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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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舉例表示,以前要翻案,被告必須先有新證據才能聲請再審,DNA檢體放在政府機關,無從發動公權力狀況下,就無法獲得新證據,因此,如果被告要求再審,法院可以「沒有新證據」為由,拒絕被告的聲請,這落入救助無門的循環,「平反一個冤案救一個人一生」。
提案說明指出,是參考美國卡多索法律學院推動的「無辜計畫」至2016年3月止,已藉由DNA技術,為337名無辜被告推翻原有罪確定判決,為使受判決人有權在有罪確定後聲請DNA鑑定,救濟無辜。1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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