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法罰貓狗饕客 最高罰7萬5千元
2015/12/9 10:50(12/9 11:07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9日電)落實友善動物城市,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不僅要求高中以下學校生命教育要納入動保議題,同時要罰食貓狗肉饕客,最高7萬5000元。
高市府動保處長徐榮彬今天指出,動保法已規範屠宰貓狗者要被裁罰新台幣5萬元到25萬元;為了禁止饕客食用狗肉,高雄市自治條例規範食用者要受罰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
他希望重罰可以杜絕食用狗肉,同時嚇阻販賣和屠殺。
議會審議通過的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還規範高中等學校以下生命教育承辦人要定期參加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高雄市3樓以上建築不得經營寵物業,業者需於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3年)參與相關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未經許可不准持有獸鋏。
另外還訂定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尖銳足以傷害動物的針毯、釘床等裝置防範或驅趕動物;公私場所因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應提供必要醫療;寵物進出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以防護。
徐榮彬說,動保法僅規範不得宰殺、販賣犬貓屠體,市府為加強犬貓保護,並做更有效的惡習杜絕規範,規定不准購買、持有及食用犬、貓肉及任何含有犬、貓成分的食品。
有些勞工因國籍和風土民情不同,會捕捉、宰殺犬貓食用,動保處說雇主對於員工有教育的責任,勞工若於工作場所或公司提供的宿舍宰殺或食用犬貓肉,雇主將受連帶處罰。1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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