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看護外勞在台年限有條件延長
2015/9/18 15:07(9/18 17:53 更新)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有條件延長2年、累計最長可14年。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4年。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讓中、低收入戶聘用外籍看護勞工時,免繳就業安定費,減輕經濟負擔。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表示,外籍看護人力在台工作12年就不能再到台灣,使台灣成為全世界人力資源培訓中心,非常可惜,這次修法雖解燃眉之急,之後仍應永續思考移民政策與相關配套。
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說,修法解決現有勞動人力銜接問題,但法制面沒檢討藍領留台機制,感覺有遺憾。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亭妃說,新修正規定須具專業等能力才能延長2年,避免外勞變相移民等問題。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賴振昌說,台灣少子化與高齡化,有修法需要,這次雖僅延長2年,但對老人照顧與重症家庭而言,延長外勞在台年限有重大意義,解決部分看護人力需要,但其他人力就業問題仍亟待改善。10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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