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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多次更審 證據不足以認定犯案

2015/9/1 18:19(9/1 20: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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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徐自強20年前的今天涉嫌與多人擄走富商勒贖並予以殺害,高院更九審今天改判徐自強無罪。

高院更八審判徐男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定,徐男有沒有事先謀意殺人的犯意須調查,將全案發回更九審。

全案緣於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民國84年9月1日共同綁架、殺害富商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高院更五審遭判死刑,經最高法院89年駁回上訴而定讞。

最高法院在94年5月認同時任檢察總長吳英昭的第5次非常上訴,將案件發回更審;全案在二、三審之間來回,高院更八審於101年判徐自強無期徒刑,但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在102年4月將原判撤銷並發回更審;高院更九審在同年4月底即首次開庭。

最高法院當時表示,高院更五審認為黃春棋、陳憶隆一開始就有殺人犯意,依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更八審卻改認為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將被害人擄至案發現場後,因察覺身分遭識破才起意殺人,重新認定已判刑確定的黃春棋、陳憶隆部分。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依更八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被告等人擄人前已購買凶刀、挖掘埋屍坑洞的圓鍬及硫酸,且在山區挖好坑洞備用,更八審卻認為被告等人此時尚無殺人犯意,違反經驗、論理法則。

高院更九審開庭期間,徐自強主張自已無罪,沒有參與犯案,請求法官還他清白;徐自強委任律師主張,若徐自強是共犯,怎麼可能笨到用自己名字去租車再犯案,且更八審認定徐自強沒有事先謀意殺人的犯意,再者全案僅由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證詞,咬徐自強有犯案,但黃、陳證詞互相矛盾。

律師指出,當年這起富商遭擄人勒贖案件,為重大刑案,警方組成專案小組,相關通聯紀錄中,關鍵時間點,並沒有徐自強與其他被告的通聯紀錄;徐自強也提出手機供鑑定,以證明案發期間,沒有與共犯間有任何聯繫。

更九審合議庭指出,徐自強於103年2月間提出一支舊款咖啡色手機表示,這是他收藏10多年,案發期間就是使用這支手機,若鑑定應可還原證明,他真的沒有與共犯聯繫;不過這支手機送鑑定後,還原出一個號碼,完全與本案無關。

此外,合議庭另將本案黃春棋當年被逮,從身上查扣的手機、BBCall及徐自強使用手機送鑑定,結果徐自強手機及BBCall都無資料顯示,但黃春棋的手機則顯示徐自強的BBCall號碼,顯示黃春棋曾找徐自強,這項證據,對徐自強較不利。

高院今天指出,更九審期間,黃春棋拒絕作證,陳憶隆雖然有作證,有說出部分證言,但合議庭認為陳憶隆證詞充滿矛盾,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不具有證據力,且兩人當初在檢警的訊問供述,沒有具結,沒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其他的舉證,均不足以認定徐自強共同犯案,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這也是徐自強因本案纏訟20年,首次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1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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