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商品可排除7天鑑賞期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5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消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商品。若修法通過,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可能入列。
現行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過,因部分商品性質特殊,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或影音商品,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可能有爭議。行政院和朝野立法委員都提出修法,有共識排除特定性質產品。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簡任秘書陳星宏會後受訪表示,新法通過後,針對網路交易或通訊交易,行政院會依各行業特性,參考歐盟、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如生鮮、易腐壞食品、電子音樂等可能列入。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依消保法提出的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因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此外,消保法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不過,此條文沒有行政罰配套,難以貫徹施行。
行政院提案,若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不過,朝野立委對處罰方式和額度仍有意見,相關條文保留協商。
陳星宏說,對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等規定者,朝野立委都對修法方向有共識,認為應給予處罰依據,不過額度還要協商,這是消費者保障的一大進步,也呼籲經營者要依規定履行,避免消費權益受害。10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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