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播金爭議 法院判福斯付桃猿2677萬元
2017/11/18 16:49(11/18 17:21 更新)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中華職棒桃猿隊向福斯傳媒請求支付105年的轉播權利金未果,進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士林地院認為105年的轉播契約成立,判決福斯應給付桃猿隊新台幣2677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中職Lamigo桃猿隊(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香港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本議定簽訂3年的轉播授權合約,但雙方對其他契約內容有意見,最終並未簽下轉播授權的書面契約。
桃猿隊與福斯雖未簽下書面契約,福斯仍於去年完成桃猿隊主場賽事的轉播工作。桃猿隊球季結束後向福斯請款,因遲未收到權利金,轉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105年度的授權契約實際上已經成立,福斯事實上也已執行105年的轉播工作,桃猿隊據以請求福斯支付權利金,於法有據,判決福斯傳媒應給付桃猿隊2677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10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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