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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修法 3方法促單項協會進化

2016/10/20 19:50(10/20 21:1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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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晉緯台北20日電)體育署擬定「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讓體育團體朝向「組織開放化」,並「設立仲裁機制」讓選手有申訴管道,同時「強化監管措施」,強化各級主管機關對體育團體的監督與管理。

自里約奧運起,台灣體壇先有謝淑薇退賽事件,再有戴資穎球鞋爭議,後有林怡君退隊風波等,讓各單項協會問題一一浮現,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為健全體育團體組織運作效能,教育部體育署擬定「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內容以「體育團體專章」規範為重點,今天教育部體育署署長何卓飛、副署長林哲宏特別為此做出說明。

「國民體育法」修法重點包括「組織開放化」、「設立仲裁機制」、「強化監管措施」3大面向。

何卓飛表示,在「組織開放化」的部分,希望藉由提升團體會員比例、置公益理事與監事、 親等迴避原則、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法規授權等方式,讓過去「萬年理事長」、「家族協會」等為人詬病的現象不再出現。

而在「設立仲裁機制」的部分,何卓飛希望藉由設立體育仲裁專責機構排難解紛,「過去選手認為發生問題變投訴無門,現在透過奧會、體總、殘總、教育部(體育署)、選手代表、教練代表、法律專業人士等人組成的機構,讓選手有申訴、仲裁的管道」。

「強化監管措施」的部分,何卓飛說,體育團體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甚至可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命令解散。1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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