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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夫婦涉貪 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2025/2/25 16:39(2/25 16: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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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雲林縣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嫌向太陽能案場業者索賄,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2人12年、13年6個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5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圖為台南高分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雲林縣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嫌向太陽能案場業者索賄,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2人12年、13年6個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5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圖為台南高分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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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5日電)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嫌向太陽能業者索賄,雲林地院去年5月分別判處12年、13年6個月徒刑,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此案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指出,原審判決認被告林芬瑩、丁文彬2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2人雖上訴否認犯行,但相關書、物證及證人證述事證明確,原審對事實認定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因此駁回被告上訴,此案還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太陽能業者因有路權申請需求,相關公文遭台西鄉公所刁難,因此透過包商找到林姓男子居中引薦認識丁文彬,並協助處理路權申請相關事宜。

雲林地院合議庭調查,丁文彬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傳達1甲地需支付新台幣40萬元的賄賂,作為換取申請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的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560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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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檢視太陽能業者的林帶通行權申請案前後內容大致相同,並沒有重新設計,台西鄉公所遲遲未核准的理由,非土地切結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等問題。但當丁文彬收到賄款後,太陽能業者即順利取得通行權,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審酌,整起收賄案件中,丁文彬是處於主導地位,從頭到尾都是藉由太太林芬瑩在公所內給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林芬瑩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丁文彬處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不法所得全數沒收。(編輯:郭諭儒)1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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