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欲來台遭拒載控告移民署 法院駁回確定
![外籍男子稱移民署對他作成禁止入境處分,致二度欲搭機來台遭航空公司拒載,訴請法院撤銷移民署處分並求償1億元。法院認定,未有禁止入境處分,日前認定起訴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圖為桃園國際機場。(中央社檔案照片)](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800/20250209/1200x756_867544044115.jpg)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外籍男子稱移民署對他作成禁止入境處分,致二度欲搭機來台遭航空公司拒載,訴請法院撤銷移民署處分並求償1億元。法院認定,未有禁止入境處分,起訴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徐姓男子欲在民國112年2月間持加拿大護照,自加拿大溫哥華以觀光名義免簽證事由搭機來台;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接獲航空公司傳輸資訊,查出徐男之前於100年間有來台團體觀光期間脫團、106年間來台旅遊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情形,移民署請航空公司確認他是否備妥回程機票。
法院裁定書指出,因徐男沒未備妥回程機票,且在辦理登機手續時聲稱預計停留時間,已明顯超過免簽證停留期間,航空公司拒絕搭載徐男。
裁定指出,徐男於112年4月間重新購買加拿大直飛台北機票,因超過3個月的免簽期,且是購買3個月內效期回程機票,徐男不適用免簽證入台資格外,他也沒有事先向外交部申請簽證,航空公司仍拒絕搭載。
徐男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他與家人欲於112年2月及4月要搭機來台,但航空公司是因移民署要求而拒絕搭載,移民署明顯剝奪他的免簽入境及登機權利,造成他的身體及經濟重大損害,請求法院撤銷移民署禁止他入境的行政處分,且求償損失新台幣1億元。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合議庭審酌,徐男主張112年間二度欲持加拿大護照,自加拿大搭機來台,於登機時遭A航空公司以執行移民署要求為由,拒絕搭載等語,但其提出的事證,卻是B航空公司訂購機票紀錄及B航空公司拒絕運輸證明影本,相關事證明顯與其主張遭A航空公司拒載無涉,難認定移民署有對其作成任何不利行政處分。
針對兩次拒絕搭載事件部分,北高行指出,內政部曾函請移民署查明是否有二度對徐男作成口頭或書面的禁止入國(境)處分,移民署回函表示,國境大隊並未就徐男能否來台一事作成口頭或書面行政處分,徐男是航空公司拒絕成立運送契約,應屬民事糾紛,其中4月遭拒載是因為徐男應申請簽證而未申請簽證。
北高行認定,徐男空言指稱112年間二度遭航空公司拒載是因移民署對他作成禁止入境處分,明顯有誤會。本件徐男遭航空拒載,既然不是因為移民署作成特定具體的行政處分所致,徐男訴請移民署撤銷禁止入境的違法處分,即不具備起訴合法要件,且無從補正,因此裁定駁回。
徐男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定,徐男未委任律師,也沒提出相關釋明,又沒繳納裁判費,且沒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案經合議庭裁定限期(去年底)補正,至今仍未補正,認定本件抗告不合法,日前予以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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