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受理詐騙案卻加詐被害人 一審判3年7月
2025/1/25 13:32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5日電)前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林姓警員因欠債,竟趁受理詐騙案時,再詐騙被害人新台幣150萬元,但未得手。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27歲林姓警員,在民國112年10月16日任職期間,受理洪姓女子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新台幣752萬元一案。
起訴書指出,林姓警員因欠債,向洪女謊稱再付150萬元就能把被騙的錢拿回來,洪女籌到60萬元,要交付給林姓警員前撥打165專線詢問才知道被詐騙;檢方去年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起訴他。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警員原詐騙金額為150萬元,是因洪女無法籌得才降為60萬元,縱使林姓警員未取得該些款項,但仍是在知道洪女才剛被詐騙超過752萬元之困境下,再向洪女詐取鉅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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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姓警員在詐騙過程中不斷催促洪女籌款,遭查獲後又聯絡洪女指導應答,企圖影響調查,所為已嚴重損及民眾對警察信賴,嚴重戕害吏治及社會秩序,依法無減刑餘地,且因犯行為未遂無犯罪所得可繳回,也不適用減刑規定。
判決書指出,林姓警員曾在111年間因詐欺案件獲緩起訴處分,顯見未記取教訓,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已與洪女達成和解、取得原諒,犯後態度尚可,日前依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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