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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據證明付費蓋增建 NET提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遭駁

2025/1/24 17:46(1/24 19: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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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商場(圖)原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至4樓有產權,提出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不過基隆地方法院24日指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攝 114年1月24日
基隆東岸商場(圖)原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至4樓有產權,提出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不過基隆地方法院24日指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攝 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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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24日電)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有產權,主富公司提出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法院認定,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今天判決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大日公司負責規劃,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法院指出,東岸商場2樓至4樓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市府於109年底與大日公司簽訂第2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市府資產,委託大日公司營運,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第3次協議書,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租賃標的。

法院指出,112年1月16日,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三方出席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商場2樓至4樓,均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

法院表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主富公司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周裕暐在記者會表示,承審法官判決駁回主富公司請求,但此判決並未認定東岸商場2樓至4樓所有權是否為市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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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市府反訴,請求主富公司將東岸商場1樓NET門市約1302平方公尺空間,騰空遷讓返還給市府,法院指出,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1次、第2次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主富公司又無證據證明,市府將受何種不利益,市府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應視大日公司有優先訂約的情事,大日公司已無權占有NET門市。

此外,法院指出,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間租約又約定,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2次營運契約屆期未續約時,應返還所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依「占有連鎖」的法理,抗辯有權占有NET門市部分,不足採信。市府所請,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124

NET與基隆市府主張比較。(中央社製圖)
NET與基隆市府主張比較。(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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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提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存在 法院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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