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代步車雖屬行人路權 台東警:酒駕仍涉公共危險
2025/1/23 14:51(1/23 15:2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3日電)電動代步車屬個人行動輔具,依路權雖然視為行人,但因使用電力為動力,屬於刑法中的動力交通工具,台東警方指出,如酒駕仍恐觸犯公共危險罪。
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長吳昇忠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今年1月迄今台東已發生4件死亡交通事故,其中1月2日交通事故是機車騎士追撞電動代步車造成3人受傷,其中電動代步車的乘客送醫後不治死亡,操作電動代步車的84歲長者,經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超標,觸犯刑法中公共危險罪。
吳昇忠表示,電動代步車雖然名稱中有「車」一字,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若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行駛道路上,依據路權視為行人;但依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電動代步車使用電力為動力,屬於刑法中的動力交通工具。
吳昇忠提醒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的操作者應將自己當作行人,遵循行人交通安全規定,在道路上靠邊及在人行道行駛,穿越道路時更應行駛在枕木紋或斑馬線上,遵守交通規則,就是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一起建構安全無虞交通環境。(編輯:陳仁華)1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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