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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符合自首已賠償 嘉院判3年徒刑

2025/1/17 16:22(1/17 16: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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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曾男被控112年7月間酒駕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騎士死亡,酒測超標,案件行國審,曾男符合自首條件、已達和解並賠償完畢,嘉院17日判3年徒刑。 (中央社檔案照片)
嘉義縣曾男被控112年7月間酒駕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騎士死亡,酒測超標,案件行國審,曾男符合自首條件、已達和解並賠償完畢,嘉院17日判3年徒刑。 (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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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7日電)嘉義縣曾男被控112年7月間酒駕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騎士死亡,酒測超標,案件行國審,曾男無前科、符合自首條件、已達和解並賠償完畢,嘉院今天判3年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現年30歲曾姓男子於112年7月27日深夜在KTV飲酒直到隔天凌晨3時後,駕車準備返回嘉義縣水上鄉的住家,行經台1線水上路段時,追撞同向的機車,造成騎士送醫不治,曾男酒測值超標。

嘉院表示,這起案件進行國民法官參審,依行車紀錄器顯示,曾男駕駛期間有超速狀況,且車禍當下前方為閃光黃燈,並未減速,而高速追撞同向的機車,造成騎士蘇姓男子送醫不治,加上曾男酒測值超標,應付全部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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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指出,曾男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即坦承為酒駕的肇事駕駛者,且在準備程序中,調解成立,以賠償新台幣25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包含強制險200萬元),已全部支付完畢。

法官認為曾男無前科,高職畢業即工作分擔家計,有正當工作,家規非富裕,家庭狀況支援系統正常,加上曾男反省認錯的悔改態度,以及具有更生回歸社會可能,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編輯:謝雅竹)1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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