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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防部少將侵占7990元洗衣機 判刑6年8月定讞

2025/1/10 11:13(1/10 11: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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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侵占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並將其寄回台灣住處。一審依貪污罪判刑12年,二審改判6年8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圖為最高法院外觀。中央社記者謝幸恩攝  114年1月10日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侵占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並將其寄回台灣住處。一審依貪污罪判刑12年,二審改判6年8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圖為最高法院外觀。中央社記者謝幸恩攝 1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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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侵占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並將其寄回台灣住處。一審依貪污罪判刑12年,二審改判6年8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06年12月,林承家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便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然而,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承家遂指示部屬把洗衣機寄回其台灣住處,據為己有。

在得知侵佔洗衣機的消息傳出後,林承家於107年6月間交給部屬8000元,指示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隨後,林承家獲悉遭檢調偵辦,遂將洗衣機從台灣運回金門,存放在1名友人的工務所,並誆騙友人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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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合議庭認為,林承家侵占的洗衣機價值7990元,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但林承家無悔意,且掩飾、協請他人圓謊等行為,犯後態度惡劣,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經上訴,二審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撤銷判決,改判處6年8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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