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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指立委顏寬恒涉貪為首例 高院:爭點非人頭助理

2025/1/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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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助理費,高院以立法院組織法規定違憲而聲請釋憲,為立委涉此問題被判有罪首例,媒體報導首例是立委顏寬恒涉以人頭詐助理費。高院說,法律爭點非人頭助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113年11月開庭時,檢方主張一審判刑過輕,高虹安上訴答辯稱「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本案聲請釋憲的法律爭點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高院指出,類似涉詐領助理費的案件可略分2類,除了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人頭型),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高院認為,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差額型)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認為立法院組織法聘用助理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據此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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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網路傳高虹安案非首起立委涉詐助理費而獲判有罪,首例應是與高虹安一審宣判同一天的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嫌以人頭助理詐領費用一案;高虹安一審宣判為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顏寬恒一審宣判為同日的上午10時。

高院則進一步解釋,高虹安案與顏寬恒案的犯罪態樣不同,若參照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內容,顏寬恒案的態樣屬「人頭型」,此部分較無法律疑義;高虹安案的態樣屬「差額型」,則為此次釋憲的關鍵法律爭點,與宣判時間前後無關。(編輯:張銘坤)1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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