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軍求償案發回 最高院:應分別認定請求權時效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2波工傷求償案,二審判1112人獲賠16億餘元。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未就各組選定人請求權時效,分別認定有無罹於時效,因此今天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民法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須以損害發生起算;毒物污染事件,被害人於接觸有害物質行為終了時,侵害身體或健康之後果有立即顯現者,也有須經相當時日才外現者,其損害發生時點應分別論斷。
新聞資料指出,原審未針對各組選定人各自請求權時效的起算點為何,至提起本件訴訟求償,分別認定有無罹於時效,而認定各組選定人並非權利睡眠者,自嫌速斷。
最高法院表示,若各選定人有罹於時效者,原審以RCA等4公司於民國83年間經環保署要求仍拒絕提出化學物質資料的非可難行為,而認其等時效抗辯為濫用權利,此部分僅一時性抗辯,仍應審認罹於時效者有無在相當期間內行使權利。
最高法院指出,另案(RCA一軍)被害人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障礙事實已排除;本件選定人是否在障礙事實排除終了後的相當期間內行使權利,仍有疑義,據此認為RCA等4公司上訴有理由,予以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RCA員工關懷協會)主張,以糖尿病及高血脂與本案化學物質間存有一般因果關係,原審審酌的非財產上損害金額過低,認定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透過RCA員工關懷協會先後提起2波民事訴訟;此件為第2波求償,俗稱RCA二軍。
就RCA二軍的部分,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判RCA等4公司應賠償新台幣23億300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為RCA公司的控制公司,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理,應與RCA公司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審審酌勞工受僱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及另案(RCA一軍)獲賠確定金額多寡等因素,判RCA等4公司賠償A組(已死亡勞工家屬)選定人126人,共2億160萬元慰撫金。
此外,RCA等4公司應賠償B1組(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屬癌症或健保重大傷病)選定人267人,共8億5440萬元;B2組(罹患其他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200人,共3億元;C組(受僱未滿30日或未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519人,共3億1140萬元。兩造均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做出宣判。
另方面,RCA第1波求償(RCA一軍)部分,已有286人獲判賠5億餘元確定,另有222人部分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將於114年1月15日宣判。(編輯:張銘坤)1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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