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軍官涉提報不實中共情資 主嫌二審判刑6年4月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蘇姓男子等3名國防部軍事情報機關軍官,涉嫌提報不實中共情資、情協人員等詐取情報費共1633萬餘元。二審今天判處蘇男有期徒刑6年4月,江女4年8月,徐男2年,仍可上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蘇男、江女及徐男當時是軍事情報機關軍官,擔任軍職逾15餘年,利用情報工作監督查核不易,竟提報不實情協人員、情資以詐取情報費,嚴重損及國家安全及民心士氣,應予以嚴懲。
一審合議庭指出,蘇男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4年2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3年6月,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8月;江女判刑5年11月,徐男判刑2年8月。
此外,蘇男、江女、徐男犯罪所得分別為新台幣1053萬餘元、569萬餘元、10萬餘元,均已繳交在案,法院宣告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判決。蘇男等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
二審認定,蘇男與江女犯貪污罪的部分,因後續犯行均由江女所為,且蘇男於調查局詢問時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此部分撤銷判決,其餘罪嫌駁回上訴。
至於江女、徐男的部分,二審認為,江女犯行長達7年,虛報次數逾250次,犯罪手法包括製作不實簽呈、使用不實中國人身分證及銀行金融卡、偽造與情協人員聯繫紀錄等,危害國家情報工作進展。
二審指出,考量江女在職期間表現良好,因夫妻離異、母親重病罹癌及2名幼子需照顧,在工作及家庭雙重壓力下決定犯案;徐男於本案查獲前與蘇男斷絕聯繫,足見惡性非重大、有悔悟之心,均撤銷2人判決。
二審合議庭考量犯罪動機、所詐得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改判處蘇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江女4年8月;徐男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向檢察官指定機構提供義務勞務20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2小時,還可上訴。
另方面,蘇男先前與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蘇姓女上校詐領情報獎金,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蘇女7年徒刑,蘇男6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蘇女3年2月,蘇男5年,此案上訴最高法院中。(編輯:張銘坤)1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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