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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婦闖馬路遭車撞 2人均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

2024/10/30 16:13(10/30 17: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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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張姓男子前年騎車沿竹市鐵道路行駛,與穿越車道的沈姓行人發生碰撞,2人受傷送醫並互控過失傷害。新竹地方法院(圖)30日判決認為,2人均有責任,均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攝  113年10月30日
新竹市張姓男子前年騎車沿竹市鐵道路行駛,與穿越車道的沈姓行人發生碰撞,2人受傷送醫並互控過失傷害。新竹地方法院(圖)30日判決認為,2人均有責任,均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攝 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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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30日電)張姓男子騎車沿新竹市鐵道路行駛時,沈姓婦人穿越車道,張男閃避不及碰撞,2人受傷送醫並互控過失傷害,新竹地方法院認為,2人均有責任,均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沈姓婦人前年11月間於鐵道路行走,她要穿越馬路到對向,但未走行人穿越道,而是直接穿越車道,當時張姓男子正騎機車行駛路上,閃避不及撞上,造成2人均受傷。

判決書表示,張姓男子傷勢包含左肩、左膝、左手擦挫傷等,沈婦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腹部挫傷併腹水、右小腿脛骨骨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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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沈婦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而逕行穿越道路,且行走於車道上並未靠邊行走,是肇事主因;張男騎車上路應要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用路人安全,但未注意車前狀況釀禍,為肇事次因。

法官表示,2人發生車禍碰撞且均有受傷,所為均屬不該,加上考量2人雖有和解意願,但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均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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