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環團訴請修改用電大戶條款案遭駁 二審發回更審

2024/8/8 17:29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為「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訴訟請法院令經濟部修訂條款,遭一審裁定駁回而提抗告。二審今天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更審。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指出,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

因此人民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修訂法規命令者,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而非起訴不備合法要件。

二審今天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全案緣於,經濟部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110年1月1日上路。

「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5年內需建置10%綠電,盼能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將影響約300家企業,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2年會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

綠色和平基金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及來自台北巿、新北巿及屏東縣的4名居民,共同於110年2月3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經濟部。

原告主張「用電大戶條款」受規範企業少且疏於減碳,不僅拖累台灣能源轉型進度,更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

原告請求法院令經濟部應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揭示的「抑制溫室氣體排放」、「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及「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法定推廣目標之立法授權意旨」,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一審認定,原告起訴不備合法要件,裁定駁回,案經抗告,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李錫璋)113080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