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輔法初審通過 輔導員編等條文無共識11日協商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8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包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是否法制化、輔導教師及輔導人員員額編制等關鍵條文,均因立委與教育部未達共識,共8條條文保留,待11日委員會黨團協商再討論。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儘管多項條文被保留,審查會今天仍通過多項重要條文,包括增訂第5條之1,明定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得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亦即,學生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精神。
另外,修正通過第6條有關三級輔導,定明三級輔導工作的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間順序。
強化學生輔導專業化部分,審查會修正通過第9條,明定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及第14條有關學生輔導相關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內涵。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18小時,每學年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36小時,每學年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18小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的校長與教職員的輔導知能在職進修,每學年至少3小時。
審查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等人提案,增訂第6條之1,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不過,由於陳培瑜的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學生自殺、自殺未遂、嚴重自我傷害個案,逐案回顧調查研究,每年公布研究報告,未能與教育部達成共識,條文暫保留待協商。
被朝野立委視為此次修法重中之重的輔導員額編制。現行學輔法學校專輔教師員額編制規定,國小24班以下置1人、國中15班以下置1人、高中12班以下置1人;為回應民意,行政院版調降國小部分為20班以下置1人、國中12班以下置1人、高中不變。
由於立委與教育部對於輔導主任該不該由輔導老師兼任有不同意見,因此條文保留送協商。
至於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現行條文規定,高中以下學校班級數達55班,應置專輔人員1人;其餘學校20校以下置1人。行政院版改為20校一人、另增訂以學生總數4500人至5000人為基數。
立委對於拿掉55班設置1人的規定,及對於偏鄉的配比,仍有不同意見。教育部學特司長吳林輝一再說明,拿掉55班的規定是考量少子化逐年減班的因應,另也要考慮到預算經費籌措。由於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針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雖有立委提出修正動議,不過,吳林輝及教育部國教署署長彭富源、教育部法制處處長李嵩茂等人都表示,正式編制涉及總員額限制,現行已是常設性編制,不會說裁就裁,試圖化解立委疑問;不過,多位立委仍堅持,條文最後仍保留送協商。
審查會主席、國民黨召委柯志恩最後裁示,保留條文待11日協商。(編輯:林克倫、翟思嘉)1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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