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埤鄉長潘和源涉競選不實宣傳 二審逆轉改判8月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9日電)無黨籍屏東新埤鄉長潘和源參選鄉長時,在未經民進黨提名情形製作「全力支持民進黨唯一提名」布條,屏東地院一審判無罪,高雄高院今天逆轉改判8月,可上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潘和源辯稱只有把原本布條文字從「全力搶救」改成「全力支持」,其餘文字內容均不知道等語;其妹妹潘春桂則辯稱不知道潘和源並非由民進黨提名參選等語。
一審法官認為,雖然競選布條上所載「民主進步黨唯一提名」與事實相悖,但並不是指摘其他候選人負面言論,且法官根據當時競選對手,同樣以無黨籍參選的民進黨員證詞認為,像此案的地區性小選區選舉,是否受政黨提名並非必然有利或不利候選人,而是各候選人自行評估利弊,決定是否參與黨內初選由政黨提名,或以無黨籍身分參選。
再者,民進黨也未就潘和源並非唯一提名候選人提起告訴,所以是否有損害民進黨名譽仍有疑問,據此依所載文字內容難認損害其他候選人名譽,或對民進黨產生損害,判決無罪。
不過,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改認潘和源懸掛的布條確實有傳播不實訊息,依違反選罷法傳播不實罪改判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詳細判決理由仍待之後公布。
一審判決指出,潘和源、潘和宗兄弟均為民進黨員,潘春桂則為2人胞妹。潘和源民國111年底參加屏東縣新埤鄉長選舉時登記以無黨籍參選,其胞弟跟胞妹為其助選時,潘女卻聯繫印刷廠委由製作競選布條,並印製「全力搶救民主進步黨唯一提名」文字。
潘女收到布條設計內容後轉知給哥哥,但潘和源聽完後卻僅將「全力搶救」改為「全力支持」,並開車懸掛布條在鄉內各村宣傳,結果遭對手發現後報警,潘和源等兄妹3人因此被依違反選罷法送辦起訴。
不過,潘和源今年因涉貪遭屏東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縣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指派曾任縣長室秘書的吳志江代理鄉長。(編輯:謝雅竹)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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