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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系統查女同事個資 新竹偵查小隊長判記過2次

2024/6/1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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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新竹縣警察局吳姓小隊長在刑警大隊服務時,以自己帳號登入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刑大一名女性員警的個人資料,法院判刑1年、緩刑2年確定。懲戒法院判決吳男記過2次,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吳男擔任刑警期間曾破獲多件幫派犯罪集團、跨國走私海洛因、大宗槍枝及社會矚目的擄人撕票等重大案件,曾獲得記一大功3次、記功112次及嘉獎1800次,並榮獲機關及全國模範警察,他於民國111年10月間擔任新竹刑大科技犯罪偵查隊小隊長。

判決指出,吳男於111年10月1日下午的值班時間在值日室內,以其個人帳號登入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在用途欄輸入「執行交通相關業務」的不實查詢用途,以車號查詢刑大一名女員警的個人基本資料、親友網脈等資料。

新竹地檢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起訴吳男,吳男在審理期間認罪協商,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吳男未上訴而確定。

內政部將吳男移送懲戒。吳男答辯時表示,他是出於好奇心,一時失慮才做出違失行為,事後深感懊悔,並透過警局長官向被害人表達歉意,法院審理期間,他在法院安排的調解程序中,已當面向對方解釋及致歉,也獲得原諒。

吳男指出,他未將查詢所得資訊外傳,並未影響被害人名譽或造成其他損害。希望法院從輕懲處,給予他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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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吳男身為警察人員,竟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假借職務上機會,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

懲戒法院考量吳男事後坦承違失行為,行為後的態度尚稱良好,違失行為僅有1次,且吳男擔任警察職務,對社會治安工作著有功績,經內政部警政署頒給三等警輝榮譽紀念章,並曾榮獲第52屆全國模範警察,判決吳男記過2次處分,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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