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移工砍殺同事案 多方翻譯費時不適用國民法官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8日電)高雄籍漁船豐國616號越籍陳姓漁工砍殺印尼籍船員,雄檢依殺人罪起訴。高雄地院認為因被告和被害人國籍不同,審理時需多方翻譯費時,檢辯審3方均認同不適用國民法官法。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若被害人家屬到庭,通譯人員需進行越南、印尼、中文等多國語言翻譯,已可預見審理程序必將曠日廢時。且此案為殺人案件,在審判過程中常涉及法醫解剖、醫療鑑定等專業範疇,如使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行雙語調查、辯論,勢必耗時更多,長時間雙向翻譯往返將使討論難度大幅上升。
此外,通譯人員未曾經過模擬國民法庭訓練,對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流程能否精準掌握仍有待商榷。這些種種均使國民法官有無法做出公平、妥適判斷之虞。且經警方詢問被害人家屬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家屬也明確表達無意見,據此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改為一般審理程序。
在印度洋作業的高雄籍漁船豐國616號遠洋漁船4月28日下午4時許發生喋血事件,越籍陳男今年3月出海工作,因在另一船因故砍人(輕傷),當時船東認為是船員間的小糾紛,考量陳男要撫養7名小孩、家計負擔重,所以將他改換至豐國616號工作。
不料,陳男換船僅2天,竟於4月28日在印度洋距南非開普敦東南方約674浬的公海上作業時,持刀殺害正在冷凍區整理漁貨的34歲印尼籍J船員,行凶後逃進船艙儲藏室躲藏,船長見狀立即將艙門反鎖,船隻在5月16日啟程返台,並由刑事局組成專案小組上船攻堅將陳男逮捕。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綜合卷內事證,認定陳男涉犯殺人罪,據以提起公訴。且檢察官偵辦時聯繫被害印尼籍漁工家屬時,發現被害人與其印尼籍配偶因家境清寒,均需離家在外國工作,2人所育3名幼子,僅能託由印尼的祖父母照顧,處境堪憐。
檢方指出,檢察官案發後主動聯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派駐馬來西亞聯絡官,除協助聯繫被害人配偶視訊訊問外,也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已收到被害人家屬提出的申請書,將儘速分案依法審議。(編輯:謝雅竹)1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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