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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律師疏未出庭致民眾敗訴被申誡 提覆審遭駁

2024/5/16 10:55(7/3 20: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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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張姓女律師受法扶會指派為民眾打民事訴訟,疏未到庭、未注意法定期間,致民眾請求權時效超過而被判敗訴,律懲會決議應予申誡。張女請求覆審,日前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指出,張女民國108年8月28日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指派,擔任周姓原告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10月14日代理周姓原告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決議書指出,張女未於新北地院所定的109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日到庭執行職務,又於收受法院通知案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張女也未於4個月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致案件被視為周姓原告撤回起訴。

之後,張女在110年3月30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周姓原告的刑事案件程序中,再代理周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由於此案被告抗辯周姓原告的請求權已過2年時效,因此遭高院判決周姓原告敗訴。

法扶會發現張女辦理案件異常,違規情節重大,將張女移送法扶會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評鑑。張女於調查程序中承認疏失。法扶會把張女移付懲戒。

律懲會認為,張女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職務、未注意法定期間的疏失,顯未善盡律師職責及忠實執行扶助工作,導致受扶助人民事訴訟權益受損,而無提起救濟機會,審酌張女賠償受扶助人新台幣3萬元,因此決議予以申誡。

張女不服懲戒,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原決議未有不當,應予以懲戒,日前駁回張女請求,仍維持申誡懲戒。(編輯:方沛清)1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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