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下屬服刑 前立委蔡豪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前無黨籍立委蔡豪被控接連性侵及猥褻1名女下屬,判刑4年10月定讞。蔡豪入監後以有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遭高雄高分院駁回。蔡豪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全案起於,被害女子指控,蔡豪在公司擔任顧問,是她的上級長官。民國105年7月11日中午,蔡豪在其燕巢區辦公室內藉討論事情為由,要她邊喝酒邊聊,她被灌醉後不勝酒力躺在辦公室休息時,蔡豪趁機對她性侵及猥褻。
被害女子指出,當時清醒後因全身起酒疹自行就醫急診,以此為由拒絕與蔡豪一同北上出差。蔡豪得知後,當晚即到醫院探視並帶她到汽車旅館,並在房內對她上下其手。事發後她不敢聲張,僅對友人吐露遭性侵過程,沒有立即報警,後來因不堪身心受創,走不出陰影才報案並辭去工作。
一審的橋頭地方法院認為,蔡豪為逞一己私慾,接連在辦公室及汽車旅館乘機性交並猥勢被害女子得逞,造成對方身心斲傷甚鉅,犯後飾詞卸責,迄今也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態度不佳,顯無悔悟之心,依乘機性交及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仍判處蔡豪4年10月徒刑;蔡豪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蔡豪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主張他收到被害女子的父親書信,內容為「我已感受到您的誠意,非常願意接受您的歉意,也與您達成和解,又收了您的賠償金,並多次與A女聊過,相信您只有性騷而無性侵」。
蔡豪聲請另主張,被害女子曾於案發後傳訊息給友人,內容為「我還是處女,他就是差不多該毛手毛腳的地方都做了」,足證他並無性侵被害女子,案發時酒後失態,充其量僅是猥褻。
高雄高分院認為,被害女子的父親不曾於案發日身處案發地點,欠缺親身見聞、實際經驗;另被害女子向友人吐露心聲,已較難啟齒且有所保留,據此認為蔡豪所提理由,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裁定駁回聲請。
蔡豪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並無違法,日前駁回蔡豪抗告確定。(編輯:戴光育)1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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