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與未成年性行為還看私密影像 判2年緩刑3年
2024/4/9 16:49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9日電)21歲方姓油漆工透過網路認識未滿16歲少女,交往期間與少女性行為,也請少女拍性私密影像供觀賞,檢警調查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仍遭法院判刑2年,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方姓男子透過社群軟體認識少女並成為情侶,但明知少女至多14歲以上未滿16歲,仍在南投市某家超商內,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以手撫摸私處,之後又在超商廁所與少女性行為。
此外,根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方姓男子去年1月到3月間多次向少女表示想看胸部或下體等私處照片,少女答應並依指示在自家廁所以手機拍攝後傳給方姓男子觀賞;事件曝光後,少女家屬向警方報案,少女母親氣得無調解意願,雙方未和解。
少女警詢時證稱拍照是方姓男子說想看,「就拍給他看」等語,法官認為被告僅單純要求少女並獲同意而製造猥褻行為性影像,沒進一步額外積極施加介入、加工手段情形,且沒散布照片行為,辯護人也請求法官依中華民國刑法酌量減刑。
刑法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不過,法官不認為方姓男子顯可憫恕而得減刑,但考量被告未有犯罪紀錄、坦承犯行及犯罪情節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行為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內支付公庫新台幣25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編輯:李明宗)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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