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遲緩兒燙傷未就醫身亡 父母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台中一對夫妻育有4歲遲緩兒,吹冷氣、上網費用破萬元,忽略對孩子的養育,使孩子因燙傷未就醫身亡。一、二審均各判刑夫妻倆7年6月、7年2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夫妻前後生下3個孩子,丈夫無穩定工作,案發前已失業半年,妻子以領取政府補助維生,未帶次子進行物理治療和尋求醫療協助,也不帶次子出門,消極養育次子,使年齡4歲的次子體重、身高僅相當於1歲多孩童。
夫妻倆於民國107年間離婚,次子由妻子扶養,夫妻仍同住,同年11月17日深夜,次子放熱水泡澡,導致全身體表約30%大面積的二至三度燒燙傷。
妻子未把次子送醫診治,僅於傷口上擦藥及包裹繃帶;翌日丈夫發現次子燙傷,欲打電話送醫,妻子以沒有醫藥費為由制止,並自行幫次子換藥。
107年11月19日凌晨,次子休克、沒有生命跡象,丈夫幫次子做CPR,又因嘔吐物嗆入呼吸道,夫妻倆才趕緊把次子送醫急救,傷重宣告不治。
法院審理時,妻子表示,排不到物理治療課程,小孩也不願意出門,當下不知道小孩燙傷嚴重;丈夫則表示,自己工作忙,不知道小孩沒有做物理治療,他睡醒才知道小孩燙傷,但均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夫妻倆違反對孩子應負的扶養、照護義務,讓孩子陷入生命危險中,以此不作為方式遺棄孩子致死,事證明確,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與保障法加重其刑。
一審依妨害未滿16歲之人發育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為違背法令而遺棄致死罪,各別判處夫妻倆有期徒刑7年6月、7年2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判刑4月、5月。夫妻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夫妻倆固然履行食宿及一點溫飽責任,但夫妻倆2個月電費1萬多元,把錢拿去繳有線電視、網路費,沉迷於網路世界,卻把小孩長期關在房內,未提供孩子需要的特殊教育和醫療協助。
二審審酌夫妻倆使孩子的成長遠落後於同齡孩子,在孩子因意外面臨生死交關之際,為了節省醫藥費,以為孩子能撐過去,但孩子終究未能撐過去,所生危害甚大,犯後一度企圖卸責,也未全部認罪,仍維持原判。
夫妻倆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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